
近日,一则“入职体检发现乙肝阳性遭公司拒录”的新闻引发社会热议。这一现象不仅触及个人权益问题,更关乎法律与公平就业的边界。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这意味着,肝功能正常且无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绝大多数岗位上享有平等就业权,企业拒录行为可能构成就业歧视。
从医学角度看,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接触如共用餐具、握手、办公等不会造成传染。世界卫生组织早已指出,乙肝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南京某制药公司拒录IT运维人员的案例具有典型意义——法院审理认为,运维岗位不涉及药品生产,乙肝核心抗体阳性不影响工作能力,且公司未能证明岗位特殊性,最终判决公司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这一判例明确了法律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权的保护。
我国对乙肝携带者从业限制的岗位范围极小,仅包括直接接触血液制品的血站工作人员、特警等特殊体能岗位,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岗位。普通企业岗位如IT运维、行政、工程师等,均不属于限制范畴。企业若以乙肝阳性为由拒录,不仅违背医学常识,更涉嫌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就业歧视不仅伤害个体权益,也损害企业社会形象。企业应摒弃偏见,遵守法律规定,建立科学、公平的招聘机制。同时,劳动者若遭遇此类歧视,可依法维权,要求企业道歉、赔偿,并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乙肝阳性不应成为就业的“拦路虎”。法律已划清红线,企业需敬畏规则,社会需消除偏见,共同营造公平、包容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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